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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零部件再制造的回收、质保、销售环节
2008-11-17 《汽车与配件》

  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条明确提出:国家支持企业开展机动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无论从技术成熟性、经济合理性,还是产业规模,都极具发展优势,有着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但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的发展还面临诸多方面的制约。
   
  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分析
   
  循环经济是把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融为一体的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它要求运用生态学规律来指导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考虑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实现经济活动的生态化转向。
   
  再造是指以产品全寿命周期理论为指导,以优质、高效、节能、环保为目标,以先进技术和产业化生产为手段,进行修复、改造废旧产品的一系列技术措施或工程活动的总称。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是通过采用包括先进表面工程技术在内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在基本不改变废旧零部件毛坯形状和材质的情况下,对其实施再加工,生成性能等同或者高于原产品的再制造产品的资源再利用方式,节能减排效果显著。
   
  据美国Argonne国家实验室估算:汽车发动机再制造与新品相比,降低成本50%左右,节约能源60%、节约原材料70%;新制造一台汽车的能耗是再制造的6倍;新制造一台汽车发电机的能耗是再制造的7倍;新制造汽车发动机中关键零部件的能耗是再制造的2倍。轮胎翻新耗能少、成本低,可实现同等新胎的使用价值,但翻新所耗原料为新胎的15%~30%,价格仅为新胎的20%~50%。
   
  各环节主要问题及措施建议
   
  发展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节能减排效果可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显著,是我国汽车工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也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措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关注,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近期颁布实施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管理办法》,选定了一批整车(机)生产企业和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企业开展试点,积极推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的发展。但目前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的发展还面临着如表1所示的各环节主要问题的障碍。实施相关政策措施,解除制约因素,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
   
  原料回收环节
   
  原料来源短缺问题是制约我国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修订相关的政策法规,取消限制条款、规范回收渠道、放宽进口限制,尽量拓宽再制造企业的原料来源范围,从源头上彻底解决原料来源紧缺问题。
   
  尽快修订相关政策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报废汽车“五大总成”(发动机、转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此条款虽然对抑制拼装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同时也限制再制造业发展所需的原料来源。大量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无法得到合理再利用,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建议尽快修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条款,从政策上取消“五大总成”强制回炉的限制,允许有资质的再制造企业为了再制造目的回收“五大总成”及其零部件,拓宽再制造企业原料来源。
 
  规范废旧零部件回收渠道。结合目前我国实际情况,应适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尽快规范我国废旧汽车零部件回收渠道。目前我国用于再制造的废旧汽车零部件回收主要通过整车企业的售后维修网络、回收拆解企业及维修厂得到。今后,除整车企业的售后维修网络外,从其余渠道回收废旧汽车零部件用于再制造,必须得到原生产企业的授权。经授权企业允许,被授权的再制造企业可从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收购废旧零部件。通过规范回收渠道,加强对废旧汽车零部件的监管,保证废旧汽车零部件最终进入有资质的再制造企业。
   
  适时放开废旧零部件进口限制。为了防止利用国外旧车零部件拼装汽车和确保国内正常市场贸易秩序,我国目前禁止废旧汽车和发动机等零部件进口。考虑到目前国内再制造企业原料来源短缺、劳动力成本低等优势,在符合国家有关进口废物环保控制及海关、质检等相关规定条件下,建议适时允许国内有资质的再制造企业进口国外废旧发动机和其它零部件用于再制造。考虑到调整进口限制政策涉及面宽,影响大,建议在先行试点工作取得成熟经验后,再逐步研究调整废旧汽车零部件进口的限制政策。
   
  生产制造环节
   
  再制造生产加工是恢复废旧汽车零部件再使用价值的关键。对再制造产品的生产制造,国家主管部门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各类主体积极投资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对从事安全、节能、环保等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企业采取许可制度,实行资质管理;鼓励产、学、研联合攻关再制造共性技术。
   
  鼓励各类主体参与投资。为促进汽车零部件再制造产业的发展,应鼓励国有、民间和外资等多种投资主体积极投资,尤其鼓励汽车整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参与再制造产业。汽车和零部件生产企业可采取独资、合资的方式建立再制造企业,也可委托已有的再制造企业对企业的产品进行再制造生产。生产企业直接介入再制造产业,可进一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这样,有利于生产企业从产品设计环节就开始关注产品报废后的再制造,开展可再制造性设计;充分发挥生产企业的技术和质量保证能力,保证再制造产品的质量一致性;利用生产企业自身的产品销售、维修渠道开展再制造所需废旧零部件回收业务和再制造零部件的销售业务;避免再制造产品与新品的知识产权纠纷等问题。
   
  对再制造企业实行准入机制。再制造产业涉及公共安全、资源再利用、环境保护等,再制造企业应由政府部门统一管理。目前我国废旧零部件流通不规范,为了从源头规范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市场,建议对再制造企业实行准入机制和许可制度。再制造企业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技术测试、检验和开发的专业技术人员,还应具备再制造研发、生产及后续发展所要求的财力水平。国家有关部门应对再制造企业进行年度审核和抽查,确保运作符合规范。
   
  鼓励再制造共性技术联合攻关。再制造涉及零部件失效分析、检测诊断、寿命评估、表面加工、质量控制等多门类学科,尽管目前国内部分单位已经初步掌握了汽车零部件再制造的关键单元技术,但是一些如无损探伤的自动化分析技术、剩余寿命及残余应力评定技术、微纳米表面工程技术、再制造快速成型技术和虚拟再制造技术等共性的基础性技术尚待攻关。主管部门应组织汽车生产企业、再制造企业和科研院所等联合进行再制造关键技术的攻关,共享技术成果。建议设立再制造产业发展专项基金,组建国家再制造工程技术中心,用以支持再制造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研发,对产品的再制造性的设计、标准及产品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及时推进再制造技术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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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逄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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