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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起北京市将执行国4机动车排放标准
2008-03-01 周报

  记者近日从北京市环保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将从今日(3月1日)起,分两个阶段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新排放标准实施后,北京将与欧盟目前的排放标准实现接轨。

  据了解,根据北京市“十一五”环境规划和防治大气污染工作的实际,国务院批准北京市自2008年3月1日起,凡是注册登记北京牌照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即最大总质量3.5吨以下的乘用和商用汽油车,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18352.3-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2008年7月1日起,北京市公交、环卫、邮政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车辆,实施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四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并要安装监控氮氧化物排放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其他用途的重型柴油和天然气发动机汽车仍执行国3标准。

  考虑到北京市大气环境容量特别是颗粒物污染问题突出、周边省市燃油质量尚不能满足较高排放控制技术的要求,以及欧美等发达国家已经重视并开始严格控制柴油车污染等,北京暂不发展轻型柴油车。

  据悉,国4排放标准实施后,市环保局和各相关部门将对在本市销售的汽车实施排放检查,定期发布符合国4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车型目录,对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机动车停止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编辑:王晶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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