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1月中旬公布实施,《办法》明确鼓励政府优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
据介绍,制定这个管理办法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办法》旨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推动和促进政府采购自主创新政策的实施。
据介绍,政府采购制度在很多国家具有相当长的历史,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如美国、西班牙等。各国政府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形成了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许多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要求政府部门采购本国产品,以实现保护民族产业的目标。美国早在1933年就颁布了《购买美国产品法》,规定联邦政府在签订购买物资采购合同或公共建设项目合同时,必须承担购买美国制造的产品的义务。国内产品优先,也是美国采购政策中的一条重要原则。日本在振兴汽车工业时,其政府部门和公共团体的采购资金均投入了本国汽车工业。
尽管我国决策部门一直没有停止对政府采购汽车产品的规范,但是在政府用车方面,自主品牌一直逊色于国外品牌或合资品牌。财政部公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政府部门采购轿车总规模为154.7亿元,其中红旗、中华分别以2.28亿元和1.58亿元列自主品牌前两位,而别克18.2亿元的采购规模大约是红旗车的8倍。
财政部于2006年6月颁发了《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在具体采购活动中树立国货意识,支持自主创新。
《办法》指出,首购和订购的产品应当具有首创和自主研发性质。属于自主创新产品的,应当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采购人采购的产品属于首购产品类别的,采购人应当购买《目录》中列明的首购产品,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提供首购产品的供应商。采购人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订购产品供应商,签订订购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确保充分竞争。